征地不予公告,被征收人维权应注意的事项: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征收方提供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时效性,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满两年未进行公告的批文自动失效。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征收方拿出两年之前的批文忽悠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知道这个批文是无效的,被征收人仍有权拒绝征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