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要进行建设需要使国有土地,如果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履行征地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使用。首先,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其次,在征地批准文件作出后,县级国土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征地公告,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的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需要先获知该征地是否经过审批,没有经过审批是无权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的。而往往征收方是不予提供征地审批手续的,利用被征地农民法律知识淡薄,对被征收农民进行欺骗,声称征地是国家行为,有政策就可以进行征收,这完全是忽悠被征地农民,因此,遇到征地的农民要向征收方索要征地批准文件,不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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