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就征收补偿纠纷而言,核心矛盾就在于那份专业评估机构所做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上。如果被征收人对报告的结论不服,究竟都有哪些可能有效的救济途径呢?
诉征收补偿决定:
这是对评估报告不服的最终救济渠道,也几乎是唯一可行性较高的办法。《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反映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考虑到维权力度和阻滞强拆,实践中一般建议被征收人提诉讼。
诉讼提了,如何就评估报告做文章呢?两方面思路:一是程序,二是实体。
程序层面,譬如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未按规定组织摇号、抽签、投票,而是直接由政府指定;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质,或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自身的资质存在问题;评估中没有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查勘记录上的签字、盖章存在作假;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被征收人,签章存在作假等等,都是实践中可以着重审查的程序性事项;
实体层面,则要重点关注评估报告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及在评估过程中比较对象的选择是否合理、相关影响因素的系数修正是否在行业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等等。就征地拆迁领域的评估而言,市场比较法通常是优先选用和必须选用的评估方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法也有适用空间,而实践中一些地方热衷于适用的基准地价修正法则可能存在不合适的问题。再比如评估时点的选择和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等问题,均是从实体层面审查评估报告所需关注的点。《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版指出,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但需要理解的是,这里的“不宜”仅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当这样,不是强行性规定。
需要补充的是,在实践中有一种“预评估”,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评估,应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等服务,不得替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