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就征收补偿纠纷而言,核心矛盾就在于那份专业评估机构所做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上。如果被征收人对报告的结论不服,究竟都有哪些可能有效的救济途径呢?
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条例》第19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关于鉴定程序申请与否的利弊权衡,在《房屋评估价为何这么低?听专业估价师怎么说。(下)》一文中拆迁律师已做了详尽论述,这里不再重复。只强调两个问题:其一,专家委员会系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较评估机构更高的专业性与权威性,通常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其二,实践中一些地方干脆没有成立专家委员会,这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办法》第2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