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中,对于如何审查违建认定处理机关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建有认定和处理职权的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实践中有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即城管)得到省级政府授权也有可能参与到违建的查处工作中来。
而代理实践过程中拆迁律师发现,房管局、拆迁办公室等认定违建并向被拆迁人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拆违”并不少见。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是无权对违建进行认定和查处的。
被拆迁人如果接到限期拆违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一定要确定对违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主体是谁,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对于超越职权查处违建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依法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