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如果被征收人曾经留意,在依法正常开展的征地活动中,地方政府是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布征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及征收土地的单位的,被征收人能够直观了解到相关信息,并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
实践中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征地拆迁侵权时,因拆迁方的催促隐瞒等原因,很少会留意到拆迁范围这个概念,不少被推土机铲平的房屋实际上完全不在拆迁协议名目下的拆迁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其之所以会遭遇拆迁,仅仅是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范围外擅自扩大征地用地范围的非法行为造成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重要前提是,征地行为已经获得权限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且实施征收拆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确认的范围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及不同面积规模的同类土地的征地审批权限是不同的,没有相应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用地和审批单位也不能为了达到降低审级、简化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目的而化整为零多次批地或少批多占。
同时,借此案件拆迁律师也想提醒更多的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前,一定要留意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并对拆迁范围相关信息提高敏感度。
如果被征收人未在征地公告中发现征地拆迁范围相关信息的,一定要主动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征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四至等相关问题,确定自己的土地房屋是否在经审批的征收范围内,以及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的违法问题。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自己更好地实现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