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方式灵活容易实现,但易陷入“贬值”尴尬:拆迁协议中对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相对更为稳妥易实现,同时如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实践,违约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迁人急需现金周转的,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但货币补偿方式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的缺点主要在于很难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可购新房实现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是想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再另购新房的,通常情况下需要自己补足相当一部分购房款、手续办理费用、装修款等。
二、安置房保值性更强,但风险更大,等待周期长: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看起来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是更优选择;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迁原址上开发重建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诱惑力也是相当大的。
但近年来回迁房建设项目烂尾的新闻层出不穷,不少被拆迁人不仅没能在约定回迁的日期如愿住进回迁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对此,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期)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补偿协议,对回迁房的一应信息以及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条款都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签约流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