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各地方拆迁方都是制定评估机构或者选出几个评估要求被拆迁人选择,这种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是对的吗?法律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如何规定?
(1) 评估机构的选择:
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实践中,拆迁方直接选定或者选定几家评估机构让被拆迁人选择,显然不合法。
(2) 评估机构的资格: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可以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一份有效的评估报告要列明: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并该有名章和公章缺一不可。没有相应的证明和公章属于无效评估报告,即不合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