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征地之前,3大公告最重要!没有,可以拒绝登记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如果征收方不履行上述公告义务,则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一、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这就是所谓的“拟征地公告”关于这一规定,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拟征地公告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此时正式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始,拟征地公告实际上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
(2)拟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3)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各位被征收人不要在此时盲目跟风,进行抢栽抢种,希望能提高补偿,这是行不通的,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各位被征收人可以为后续的征收做一些准备工作,例如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书,证件丢失的尽快依法补办,了解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学习一下重要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进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了解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如何等等。这样等到征收正式开始之后,被征收人才能做到心里有数,才能更顺利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上述条文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等。
此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而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上述法条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地点、时间、形式、内容等等。
此外,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具体应当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至关重要,被征收人务必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