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农村“一户多宅”不给补偿?错!合法应该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管理比较滞后,对于宅基地的管理通常比较松散。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户只能一处宅基地。但是实际中,有不少的农民由于买卖,继承等因素,获得了多处的宅基地。遇上征地拆迁,往往一刀切不给补偿。这样合理吗?
农村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补偿。宅基地和房屋,在补偿的时候,因为产权的不同,需要各算各的,并不是混为一体。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在村集体的分配之下拥有其使用权。因此,宅基地的补偿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管理和分配,但地上的房屋是由农民自己出钱、出力建造,产权属于村民自己,因此房屋补偿款归村民个人所有。
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不管有几套房子,都可以按照集体补偿标准获得补偿。但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按照法规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多出来的宅基地则享受不到市场价补贴。
这几种合法的一户多宅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中,这样的“一户多宅”一样可以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
2、在农村很常见的现象是,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申请宅基地就是批不下来,于是就有了因房屋买卖而形成的“一户多宅”。这类情况的“一户多宅”拆迁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买方与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卖方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买卖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土地随房屋一并买卖。
3、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拆迁时也可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应当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本权利人是本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合法确权的。在拆迁中,也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不要心存侥幸,想着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没人会动自己的房子。为了避免在拆迁过程中自己的多处宅基地得不到补偿或被国家强制拆、收回自己拥有的多处宅基地,建议赶紧去分户、确权。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一户多宅”、土地确权等情况复杂,需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不懂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