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征收房屋,空白院落没有一分补偿,法律有依据吗?
政府开道征收我的房屋,房屋是商业用房,房子有院落,院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政府不给院子补偿,合理吗?
首先需要明确,房屋尤其是商业用房,通常要比住宅用房的补偿多。
以河南省新乡市为例,根据《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原为住宅,但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的,经房屋所有人申请,可由所在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认定为“住改非”房屋,按照评估价格适当上浮给予补偿。
以江苏省宿迁市为例,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住改非”房屋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两种情况进行估价和补偿:
(1)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
(2)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其他省份也有各自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身就是商业用房没有什么争议,应该按照商业用房来补偿,如果是住房经过改造,进行生产经营了。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那么一般是按照商业用房来补偿的。要比住房多出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
空白院落也是要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在房屋征收中院落中空白土地并非无偿被政府收回,而是经评估作价补偿之后,方可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