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种类繁多,常见的一般有棚改、旧改等,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都是以棚改或旧改的名义进行的,虽然都是拆迁,但作为老百姓对于这些政策可能了解不是很全面,包括如何改、是否有补偿及标准是怎样制定等等。
而实际改造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法乱象,一旦以棚改的名义拆迁就会出现“房子不值钱”的现象,其目的就是想用很低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
“棚改”和“旧改”之间有联系,二者都属于城市更新的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城市的升级和改造;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适用对象、运作模式等。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属于“棚改”还是“旧改”,该以什么标准获得怎样的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这些知识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1、概念不同
旧改:旧城区改造,主要针对旧城区的一些老旧小区进行重建、翻新、改造,以改变旧城区的面貌,也就是旧改,有可能是直接拆除重建,也有可能只是翻新改造。
棚改: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也有人称之为危房改造。
2、适用对象
棚改主要适用于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除了小区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外,还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问题;
旧改原则上要求建筑物建成时间超过20年以上,因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是对老破小等旧房做局部修缮、升级改造或全部重建的行为,以改造为主。“旧改”适用的范围更广,适用于旧商业区和旧屋、小产权房等。
3、运作模式
“旧改”是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公众参与的改造模式,以商业化目的为主。除了回迁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外,剩余房屋全部作为商品房,公共利益与商业化目的相结合。此类项目推动难度较大,且改造后可以获得的直接收益不明显,有的甚至需要老百姓再出钱。
“棚改”是政府主导的模式。除了回迁安置房外,全部用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此类项目推动难度较低,且改造后老百姓的生活有改善,如深圳市南园街道南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4、补偿方案
棚改的补偿标准由政府公示,由政府文件做指导,补偿安置的标准上基本是一致,可协调性不高。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旧改赔偿标准是可以商定的,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是各位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协商来确定的,由于各户业主的赔偿容易出现差异,故容易出现钉子户,但不涉及政府征收与安置补偿。
1、参与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所以,被拆迁人要及时表达意见和诉求,以免错过时机。
3、异议权。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指明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申请复核评估,并在10日内收到复核的结果,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在10日内申请鉴定,对结果仍有异议,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政府一般情况下可能将作出补偿决定。
4、选择权。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方式的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征收方只以这两种补偿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属于违法。
5、公平补偿权。房屋的价值不是由项目来决定的,而是按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来决定的,所以补偿价格要参考市场上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另外,拆迁补偿项目也是法定的,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土地区位价格、安置费、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不能借棚改的名义对正常的社区进行商业开发或恶意降低补偿。
6、救济权。被征收人享有的救济权利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和依法信访等。棚改或旧改涉及拆迁,产生利益纠纷也是在所难免,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所以,棚改或旧改过程中,遇到违法征收、征收补偿不合理、非法强拆、暴力逼签等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