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因此,这里的房屋价值至少不低于《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价值,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房屋的价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2、屋内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关于屋内物品等的损失,被征收人在提起国家赔偿时需要对物品损失提供相关证据。在这里,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法院在对屋内物品进行国家赔偿时,会进行综合考量,不一定会全部支持大家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屋内的贵重物品,最好随时拍照录像,必要的时候转移保存,避免在强拆过程中造成更大的损失。
3、搬迁、临时安置费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