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在以往代理的案件中,甚至有政府部门将通知作出送达的当天作为限期拆除的期限。试想,在接到通知还来不及反应的老百姓,如何在一天之内搬离呢?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不惜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随意出具文书,并未考虑该文书的实际可行性。
对此,王律师建议百姓在收到这类“任性”的文书时,勿要被违法通知冲乱理性,需及时主张权益,避免错过时效耽误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百姓其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对百姓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百姓。此外,限期拆除房屋对于百姓的实体权利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即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便是根据我们上述内容所提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是被拆迁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后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则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反之也就是说,如果在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在合理合法的维权期限内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能够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