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相关的诸多问题中,大家问的最多的、也是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就是户口在征地拆迁中的影响大吗?比如,拆迁前迁入户口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补偿的多少是否与户籍相关联,等等。
其实这些问题没办法一概而论,征地拆迁涉及到方方面面,遇到的情况也千变万化,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完全一样,还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
但是在大的方向上,肯定是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今天我们整理出在征地拆迁中,与户口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有影响。《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有规定的。
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也就直接决定了能否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具体来看,征收补偿是否受户籍影响,还与土地类型相关: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与户籍关系不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与户籍无关,仅需考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都是谁,补偿的归属就很清楚了。
同住的成年家属多少、户籍人口多少都与补偿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在牵涉保障房分配、公房承租人变更等问题时才与这些相关,但这都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多少无直接关系。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户籍与补偿利益有较大关系,可简要分述如下:
首先,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者,在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其所有者完全可能是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甚至是城里人,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也应当依法给到他们手中。
其次,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在按“自然户”补偿的情况下,补偿利益属于该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此时,只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有权享有这部分补偿利益,而“资格”与户籍是高度相关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轻率地认为“没户籍就意味着没有农村房屋这部分的补偿”。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未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前,仍继续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合法权利。
此外,因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并据此占有宅基地的城镇户籍人员同样有权获得部分补偿利益,不可能被“白拆”。
“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户籍迁出但资格仍在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土地管理法》明确保障的。且前述“自然户”不等于“公安户”,单独立户但实际上未独立居住生活的人仍然有权分得原“自然户”的补偿利益。
最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有资格有补偿,无资格无补偿,其与户籍的关系与前面所述第二点相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拟征收土地时,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农业户口数、人口进行登记,而且在确定征收范围且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户口冻结,不允许户口迁进来,以免大批人口向征收项目区迁入,导致过高拆迁补偿费,但是由于监管疏忽,总会有“漏网之鱼”,在征收公告确定后,将户口迁入征收项目范围。
拆迁前迁入户口,是否应该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征求意见稿得知,确定拆迁后,相关部门开始冻结户口,暂停办理户口变更手续,最长时间为1年。
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后,再迁入户口的,国家不再给予拆迁补偿;如果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前,已迁入户口的,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
当然了,迁入户口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各地方对于不同征收项目实施的补偿政策不同,并不是只要户口迁入,就一定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还需要结合是否实际居住、居住年限、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政策等多个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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