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维权实践中,我们被拆迁人面对的是已经身经百战的征收方,他们有经验,有技巧,知道如何应对各种各样的拆迁情况,知道如何尽可能压低拆迁补偿,甚至对于被拆迁人的心理,他们也一清二楚。
但是越是处于这种被动的局面,被拆迁人就越要拿出底气和信心应对,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不过,很多被拆迁人可能都不太清楚自己到底都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该如何使用。法律是我们应对拆迁不公、进行维权的最有利武器,如果不懂法可能会失去最佳维权时机,遭受损失。
以下这些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权的时候用起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征收方单方面找了评估机构,那么这个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就是不确定的,于被拆迁人不利。所以拆迁评估环节,我们要积极参与进来。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掉也是最难得到保障的,不履行公告义务或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问题。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以及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登记期限等信息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救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除以上提到的权利外,被征收拆迁人还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参与权和发表意见权;房屋调查、登记确认权;申请复核、专家鉴定权;对未经登记建筑予以认定和对结果提出异议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征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举报监督权等。
遇到拆迁纠纷,我们要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最高效、综合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
同时,也要尽量避免消极对抗或一时冲动,陷入以下维权误区:
在万典律师经办的各类拆迁案件中,有些拆迁户对征收决定、补偿标准不满,每每收到政府文件,就当面撕毁,或者拒绝签收,以为自己不接受、不签收就不会对自己产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撕毁或拒绝签收并不等于法律上你没有收到,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拒绝签收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因此撕毁或者拒绝签收文件是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的,这不是有效表达异议的方式。
很多人认为,我啥都不做,不搬走、不签字,拆迁方就拿我没办法。
但是实践中,如果不及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很有可能等到的结果是司法强拆。更何况如果“硬抗到底”的话,你的心理承受能力够不够强,时间成本够不够耗,家里老人小孩怎么办……种种现实问题都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有些拆迁户面对违法拆迁时,冲动之下选择以暴制暴。他们常对征收方说,“看谁敢来拆,我跟他同归于尽”。气话不可乱说,傻事更不能乱做。
暴力反抗,轻则拘留、重则犯罪,更有甚者会伤及自己的性命。这种方式可以说是性价比最低的维权方式,所以暴力抗拆坚决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