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是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已经存在着的、各省市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征收安置补偿时,应该如何确定、被征收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呢?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
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
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
如果三者一致,则就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