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民朋友打来电话咨询,问家里的自留地上是否能建房,遇到征收拆迁会有补偿吗?
对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密切相关。老百姓可通过自留地耕作,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的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虽然部分地区有颁发过关于自留地的相关权属证明,但是仍有许多地方,对于这项工作并没有落实。自留地经营作为集体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只占全部土地的5%~7%,,其效益虽然较集体经济好, 但是相对集体经济总产量来说自留地经营的产品只是一小部分。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该法第十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所有权均属于集体的财产,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其成员只享有使用权,且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是受国家保护,任何人或者单位是不能随意侵占的。因此,如果老百姓想要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那么就必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先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然后获取相应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再建。
对于自留地预征收会不会有补偿,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原均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此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自留山还是自留地,如果遇上了征收和其他土地征收是一样的,都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且必须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至于自留地上的建筑物,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常我们认为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我们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建造时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
1、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侵占自留地的情况
对于当地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按程序和规定执行的,可进行投诉。有合理诉求的,可通过法律渠道逐级反映解决。
如果村民遇到强占土地行为,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
2、开发商侵占农民自留地的情况
说是有侵占,那就是没有手续,那就要开发商出示相关的审批手续,与当地的国土局做好备案,召开相应的村民大会,将征地的证件出示。对原自留地的主人赔付土地出让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就业补助等,按国家的当前的标准补偿。然后才能开发,否则村民有权制止,要求县级以上的国土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