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土地管理法》以来,已经过去半年。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比如,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规定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后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从原最高每平方米30元,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标准大幅提高。
这些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利益。
尽管已经开始实施半年了,有些被征收人朋友可能还不是很了解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较于修改前还有哪些具体的变化。除以上提到的以外,还有以下5个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主要包括: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6)实施土地征收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原法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②安置补助费以及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新法在原法补偿 ① ② ③ 费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④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
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新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的增值空间,从而确定片区综合地价,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体现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