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必要前提条件,但大多数人对其具体内涵一知半解。
当一些征收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害到个人利益时,不知所措是人们的常态。这个时候,我们自己要能作出判断,是合法合规的“公共利益”,还是征收方进行违法征收的幌子。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具体判断?如果认为征收项目并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侵害到个人权益又要如何救济呢?
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到过,公共利益并不是征收方说是就是,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于征收决定执行内容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条令条例说明了征收房屋,必须以及一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
如何判断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遇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的征收拆迁时,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1.是否能满足公共的需要。例如,旧城区改造项目通常会安排原住民回迁,也的确实现了改善该地区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的目的,满足了公众的需要。
2.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即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图、局部图等。
3.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譬如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是否满足绝大数群众意愿。对于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有一条较为特别的标准:如果绝大多数(往往要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5.开发是否由政府组织实施,开发目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是明显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被拆迁人就要警惕了,这可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在进行违法拆迁,这种拆迁的补偿一般都不合理。
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
1)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随着经济发展的浪潮,全国各地征收拆迁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在此期间,出现大量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征收项目。
在我们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过以扶贫搬迁项目的名义建设别墅区、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建设世贸商城、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等诸多违法情况。这些商业开发项目在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合法外衣之后,使得审批程序中绿灯大开。
2)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夺个人财产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大部分村民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签约村民被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搬迁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某地村委会在部分村民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所谓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为由向未签约村民下发了所谓的《帮助腾退告知书》,打着推进项目进度、确保全体村民利益的大旗,村委会将依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所谓决议内容对未签约村民采取帮助腾退的方式进行搬迁。
所谓帮助腾退,也就是强制拆除房屋。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异于抢劫。
怎么实行救济?
1.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征收决定。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往往已开展了许多具体工作,此时考虑到信赖利益保护的需求,一般不会直接予以撤销。所以维权还是要趁早。
2.请求相应的补偿。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常常是以个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如果征收项目确实符合公共利益而个人也确实受到损失,那么必须对个人给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毕竟,促进公共福祉不能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的漠视之上。
3.积极参与听证。听证程序是老百姓影响征收项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听证的作用。其实,合理的诉求往往在听证环节能得到更早地收集,并以代价更低的方式争取补偿。
万典律师提示:
公共利益是行政管理之基础,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现代行政管理之根本目标。但公共利益最大化绝不意味着个人利益最小化,甚至个人利益被肆意践踏。
以公共利益为名实施的任何行为,均需以不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为公共利益让步的个人,必须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如遇到前述几种违法征收行为,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以免错过维权时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必要时可以咨询和委托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