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尽管法律三令五申,但是还是会有部分拆迁方为了利益违法强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第一想到的可能就是报警。但是也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报警没有用,说不定警察是站在征收方的,报警了人家也不管。
当然,确实存在极个别的警方不作为的情况,大家有这种想法情有可原。但尽管如此,律师还是要告诉大家,遇到强拆时报警不但有用,而且很有必要!
报案的目的并非是相信他们一定会处理,而是报案后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并出具回执,保护人身安全的同时,还便于日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当我们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警察有义务出警维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真的存在警方不出警的情况,我们也要第一时间报警,留下报警记录,这对后续维权是有帮助的。
被征收人可请求警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逼迁、强拆等情况,如不知名的社会闲散人员骚扰、闹事,甚至半夜砸窗户的都可以报警寻求保护。人民警察的责任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强拆查处。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及时查处。
实践中,遇到不明人员强拆房屋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公安局递交查处申请,让警察查明是谁进行违法强拆的,公安局收到查处申请后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责。
首先,我们要明白,强拆时会受到损害的不只是房子,还有房子里的所有财产。
按照正常搬迁程序,拆迁方要等到被拆迁人腾空房子,将重要财物都搬走后才能开始作业。但强拆人员很可能会直接囫囵推倒,不会给被拆迁人太多的时间和机会“抢救”财物。
被拆迁人家中有时还会有很多在外人眼里没什么经济价值,但纪念意义深远的物品,这是日后即使申请国家赔偿都赔不回来的。
所以,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时报警,不仅仅是为了阻止违法强拆行为,更是为了保证尽可能减少重要财物损失。
其次不管实际生活中报警有没有用,从法律来讲,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警察的职责所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最高法院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也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也规定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说,被拆迁人不报警,相当于被拆迁人在浪费国家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但如果警察接到报警后不出警不作为的,公安机关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正在遭遇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只要正常报警,不管警察出警与否,都不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最后,不管警察出警与否,报警记录和相关证据都能作为日后维权过程中的重要证明依据。
报警时做好通话录音取证的工作,不但可以帮助证明强拆发生的时间和发生的事实,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接警后有没有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消极行政拒不出警的,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来作为拆迁维权的辅助性手段。
如果日后在诉讼对抗过程中被告方拒不承认强拆行为存在的事实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报警记录证明强拆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如果在诉讼对抗过程中拆迁方拒不承认自己是强拆行为的实施者或主使者的话,被拆迁人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的,也可以从这一点入手,证明强拆行为实施者的身份,增加胜诉的把握。
对于实践中遇到强拆报警后不受案、立案难等情况,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方式和途径;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
将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系统化、全网记录、全网共享,老百姓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自助查询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进度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