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很多有住房需求的人可能都会更倾向于选择产权置换,但产权置换有时候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就是安置房质量不过关。比如墙体有裂缝,地板以纸填充等,基本居住安全无法保障。
最近就有被拆迁人给我们留言咨询,说选择了产权置换,安置房等了几年好不容易等到建成,质量却有问题。这种情况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被拆迁人要怎么维权?选择产权置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万典律师今天就来谈一谈产权置换相关的问题。
当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谨慎地审查协议中是否有关于安置房的明确约定,比如约定的面积、交房时间、楼层、房子区位位置等;也要看相关违约条款,比如若违反某某条要承担的义务,尤其要注意约定安置房相关的违约责任。
如果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情况和交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不要轻易在协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迟迟不交房的可能性极大。
其次,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房交付的时间,而拆迁方逾期交房,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现实中,一些地区安置房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房屋毕竟是用来住的,这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所以对于置换的房屋质量也要尤为注意,不容忽视。
常见的,不少地方的安置房为“楼花”形式,即期房,也就是自签订征收协议到正式入住新家,这种期房入住少说一两年,多则三五年,甚至更久。而政府在完成征地工作后,一旦放松对安置房的监督,可能日后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豆腐渣工程,甚至烂尾楼现象。
有的房屋墙体有气孔,墙面不平,轻则影响房屋保暖,重则影响承重,关乎生命安全,水管不合格也很容易引起邻里纠纷。这些房屋质量问题,让“生活水平有改善”的拆迁宣传成了笑话。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法律规定,安置房在交付使用前,需要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的验收。
如果征收方对安置房没有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房屋的质量经过检验确实不符合标准,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入住安置房,并有权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赔偿款。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相关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按法律规定,保修期限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竣工后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内,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或施工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进行维修工作。在保修过程中,所有的修理费用均由建设责任方承担,并且如果相关质量缺陷导致了财产损害,责任方也应当赔偿。
我们针对拆迁安置房出现的质量问题给出几点解决建议,希望大家的权益免受侵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其他一般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要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①被拆迁人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有权依照安置补偿协议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被拆迁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确定了保修范围。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要求对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③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总之,安置房质量不过关,肯定不能老百姓来买单。大家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确保房屋经过合法的、严格的验收程序,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与相关方协商无果,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