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村委会密切相关,在村民的心目中,村委会的效力及公信力非常高,村集体内部无论大小的所有事都可以找村委会去协商解决。当征收集体土地时,我们也很难避开村委会这个组织。
很多农民朋友认为,村委会在征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的项目以村委会的名义启动;有的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村委会管理、支配着征地补偿款……
不过,这些情况存在并不代表它就合理合法。有时候村委会权力并没有那么大,比如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强拆房屋等,这都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从该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其并不能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通过上述法律可知,村委会的决定事项仅限于上述列举事项,对于涉及众多村民利益的腾退行为,《村委会组织法》并未授权村委会可以以“村民自治”实施。而在腾退案件中实施的暴力拆迁,不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地侵害公民财产行为。
1、无权代替村民签补偿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村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2、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策略,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一些村委会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
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的是,无论有什么理由,村委会强制拆除民房都是违法的。
3、无权征地
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1、组织实施协议的签订和进行帮拆
有征收拆迁的地方几乎就会有逼签,这是被拆迁人群体反馈回来的深切体会。而“帮拆”不同于强拆,它似乎更强调“村民自治”和集体的意愿,行为上也以“劝”“促”为主,并没有直接逼迫、威胁。
但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上而言,只要拆迁方试图以某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约、腾房,其行为就是非法的、需要警惕的。手段的表现形式或硬或柔,但使手段事实上就已经是在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了。
对于这种情形,被拆迁人一要明确拒绝表明立场,二要做好取证和自我保护避免损失扩大,三要适时选择报警、举报、诉诸媒体、走法律途径起诉等多种路径实施抵制。无论是面对村委会还是街道办,我们都不能腿肚子犯软,否则三下两下补偿利益可能就会被定“死”,再无争取的空间了。
2、通过“决议”“方案”侵害村民的补偿权益
征拆中,村委会经常会以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名义拿出相关的决议、方案来,将诸如“外嫁女”等女性村民及其子女排除在补偿安置对象之外。同时,这类决议、方案还可能涉及对无证房屋的认定标准等直接影响补偿利益的事项。
此时,被拆迁人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责令改正。若街道办对此置若罔闻,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大家需要明白的是,方案或者决议并非一经作出就是合法、适当的,倘若其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们完全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其实施救济,而不是只能“认命”。
村民委员会的实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意义上的管理职权。
在村内实施征收拆迁时,行政机关大多会让村委会来推进、协调村民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也不是万能的。虽然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