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大部分或者说99%的被征收人,基本上都是第一次遭遇征地拆迁工作,所以会对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更不用说如何判断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了。
所以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在判断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时会通过主观进行推断,也就是说满意征收方给的拆迁补偿那就是合理,不满意征收方给的补偿那就是不合理。
这样其实很容易吃亏,如果房子本来应该补偿80万,人家补偿50万你觉得很满意就接受了,拆迁方在背后不知怎么高兴呢。
所以必须得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判断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时也有一个客观合理的依据,而不是进行完全的主观判断。
以下五个基本条件,大家可以作为参照,对安置补偿是否合理,自己首先能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此原则是衡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有地方征收方为了达到低补偿的目的,常以各种理由给予被征收人极为不合理的补偿,有的还需要被征收人自己倒贴钱购买安置房。
因此,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后,如果该标准无法保障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就不合理的。
(2)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征收过程中,无论是谁主导的征收,都不能违反这一原则。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未实质性地拿到补偿之前,相关部门便以赶工程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住房,那么很明显,这是违法行为,在这种基础上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样也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拟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永久基本农田和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向省、国务院进行批准,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征地批复文件,或是征收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那么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来就属于违法。
按照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征收单位给予一个适当的时间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
“双方共同协商选定”也就是说广大被拆迁人是有参与权的,不能由拆迁方单方面来选择评估机构,这样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未实地查勘,仅以几张图片或是听街道办、村委会的口述就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然也存在程序违法。基于这种情况下做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肯定也是不合理的。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如果拆迁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或是不让被拆迁人自己选,这是不合法的。自然,这种补偿安置方式也是不合理的。
另外,还要看征收方有没有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另外,如果征收方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听证权、知情权、参与权,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