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其中关于征地拆迁中行政赔偿给予了较为详细地回应。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1、行政赔偿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损失
《规定》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土地、房屋是老百姓的生活根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最受关注的是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引发的行政诉讼。
依据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新规,违法征收最低赔偿标准是什么?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如果财产损害发生时,这个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怎么办?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也就是房子被违法拆迁了,造成了损失,后来维权进行行政赔偿,但是房子这个时候已经涨价了,就不能按照被拆的时候的价格进行补偿,而是要在补偿的时候进行市场评估。
“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