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中,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的情况并不少见,万典律师就办理过多次类似的案件。因为征收方会将被征收人所应得的补偿款直接发放至村委会,再由村委会逐一分配到被征收人手中,面对如此巨大的一笔补偿款,往往有人可能会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或存有侥幸心理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挪动、截留征地补偿,侵害老百姓利益。
而截留补偿款的名义也是冠冕堂皇,要么是为了农村公共建设,要么说法律就是规定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要截留一部分。
这真是睁眼说瞎话,村委会确实可以留下一部分土地补偿款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能不能截留、留多少,光村委会说了不算!
村委会是否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具有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权限,而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问题。
据《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处理村民利益的事项比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截留征地补偿款,村民代表单方面制造会议材料决定不发放补偿款也是违法的,村里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才行。
另外,村委会作出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决定违法的,乡不管的,村民完全有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其中,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征地补偿款及其具体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了规定: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决定的。
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截留多少?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不合法的,但如果确实需要用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是允许的,只不过必须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而若村委会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那么地上附着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就不在能截留的范围内了,一旦擅自截留就触犯了法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的,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以下几个省份的土地补偿政策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如果土地征收补偿款被违法截留,该如何维权?
如果被征收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征收过程中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那么肯定是有权利分配到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村委会一直拿着补偿款不分配或者截留过多比例的补偿款,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该项信息;对于查证后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
如果村委会没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直接自己做了决定;或者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不合法;又或者会议作出的决定确实侵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就要提高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