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但农民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还有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也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进行了规定。
那么哪些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合法收回农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呢?收回时,有没有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比如本来村民申请的土地是用来建住宅的,结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甚至挖塘养鱼等等,对于这种情况,那么村委会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
另外,因撤销或是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用地的,同样也会被收回。涉及宅基地收回的,应是指因升学、就业、外嫁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时,可以收回宅基地。但要注意的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女性因婚嫁离开村集体,取得新加入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同时注销原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实践中常有征收方以“外嫁女不予补偿”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大家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的话蒙蔽。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事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话,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常见的村公共设施,如修建村内公共道路、桥梁、防汛通道等;公益事业,则是指幼儿园、敬老院、集体休闲场所等。前述建设项目服务于村民群体,通常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本身。
注意:公益性收回宅基地并非无偿收回。村集体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收回农民使用的土地,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正常使用土地的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此,村委会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其他公益事项建设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没有给予村民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如果村委会以在村内建设公共设施是为村民等为由,对村民不予补偿,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打12345反映,反映后,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任何的处理,仍然没有拿到补偿,那么村民便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况,还有一种就是宅基地有偿退出,为了提供农村宅基地价值,让农村居民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变现,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多余的宅基地以及进城落户后的宅基地进行自愿有偿退出,从而将宅基地进行变现,而将宅基地有偿退出之后,其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宅基地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面临被收回的情况,大家要重点关注收回的原因、法定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方面,当村委会因各种原因收回土地或是占用土地时,应当要给予村民补偿,如果找借口不予补偿,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