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随意认定违建并进行强拆的情况很常见。万典律师代理拆迁类案件多年,其中就有不少这类案件。
很多被拆迁人的屋子,住了几十年都没有人说是违建,遇到拆迁就突然成了违建。那么,关于违建的认定有没有一个标准,难道是征收方大手一挥,说是违建就违建了吗?
当然不是。违建认定是有严格标准,也有严格认定程序的。
违建就是违法建筑,是指没有根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建设的建筑物等。
有以下五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1、没有经过授权,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设、重新修建、扩大建设的建筑物,而且土地的使用权是由农民私人转让获得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仍未按照批准范围和内容建造的。
3、确定拆除征收的范围后,实施新的建设、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筑物。
4、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实施新的建设、修建、扩大建设的建筑和构筑物。
5、未经授权在过道、路边、人行道上、公共的绿地上建造的棚亭和房屋等建筑物。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建筑的认定要经过立案调查、失地调查取证等严格的认定程序,而且调查认定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相关部门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最终的书面认定。不能随意口头认定。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违建房屋所属地块有征地拆迁,那么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是在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若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进行认定,那么则违反了法定程序。
【万典案例】
万典律师冯凯、韩雷永二位律师曾代理过一个管委会、街道办实施强拆的案子,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遭遇了强拆,律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为不属于违法建筑,据理力争,最终原告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宋先生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村村民,1994年村委会招商引资,宋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经当地土地管理所及衡水市土地管理局同意,依法建设房屋272平方米及其他建筑面积235平方米用于经营饭店,原告从1994年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建房定居至今。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宋先生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29日,被告委派的办事机构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房屋之前没有给原告任何书面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实施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韩雷永二位律师维护权益。
该案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二是被告强拆行为是否违法。以下是律师意见:
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万典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首先,原告村子大部分房屋都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集体耕地也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证,涉案房屋和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历史原因和衡水地区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不能由原告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原告从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认定原告为违法建筑,实际上原告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原告提交的《衡水棚户区改造规划》写明了原告所在的村子已经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而且原告的房屋是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已经向当时的乡政府缴纳了办理土地证的费用,乡政府也已经向当时的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申请,原衡水市国土局审查同意原告建房,原告的房屋不是建在承包地上,从原告建房的1994年到2018年已经过去24年之久,从未有任何行政机关说原告是违法建筑,也没有任何村民与原告就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原告的房屋是因合法建造而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告的房屋是原告在自己依法获取的土地上自己建造的房屋,属于因合法建造设立的物权。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二、被告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万典律师认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1、被告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救济的权利,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先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且未向原告做出任何书面的通知,被告实施该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
2、被告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履行事先催告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所以,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