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案件中情况千变万化,每位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和纠纷可能都不一样。但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征收拆迁,是强拆问题还是补偿不合理问题,都有一些共通的原则,无论遇上怎样强势的拆迁方,以下四个原则必须坚持不动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没有权力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而必须要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司法强拆由于必须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从而更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的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不履行法律条款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通知和司法执行,征收方直接自己决定强拆,这种行为自然是非法强拆。对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再进一步争取行政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问题,本条确立了市场价原则,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而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这样一个补偿标准、评估方法简单明了,大家都能够明白拆一要还一,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多少,拆迁方就要补偿多少。而因为往往相似房价有迹可循,评估结果合不合理,补偿标准有没有偏低都能很明显地看出来,征收方可操作的空间很少,这从侧面来讲也是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只有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偿,补偿安置到位之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先拆后补”必然违法。
这一原则能充分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需要,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权益。同时,征收方也不得以威胁、逼迫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一般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以征收集体土地为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除此以外,上述内容中规定的建设活动,还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也就是第四项跟第五项活动,还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所以,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先审查征收目的,如果征收目的并非是因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便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作为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中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有些征收方花言巧语、软硬皆施,有些征收方很强势,给被拆迁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在这些情况下可能还来不及细想就签了不公平的安置补偿协议,遭受了损失。
但无论征收方多么强势,我们都要坚持自己的原则,这也是坚持法律的原则,我们始终要记住一点,国家征收拆迁肯定是先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考虑,是为了改善大家的生活,而不是让大家越拆越穷。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违法逼迁、强制拆迁的情况。这些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但是在补偿协议签订不成,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征收方行使的一些行为,比如擅自闯入被征收人家中,打砸物品,破坏水、电表、半夜强拆房屋等并不是合法的,这些违法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大家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方面一定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切忌以暴制暴,另一方面积极取证,通过录音、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下征收方违法拆迁的现场,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