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进行更具体的列举。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不可诉行为包括:
(一)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可诉。
解析:征地拆迁,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包括诸多程序。在各种程序行为中,行政指导行为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拆迁指导意见、拆迁宣传手册等,对被拆迁户的实际权利义务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有实施单位用该类文件,强制要求被拆迁户作出某些让步,针对此类“拿鸡毛当令箭”的行为要果断拒绝,坚守维权原则。
(二)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解析: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有很多过程性行为与被拆迁户息息相关。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编制草案、调查丈量土地和房屋信息等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单独起诉。那么,这类过程性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怎么办?被拆迁户不要慌,虽然这些过程性行为不可诉,但是在起诉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这些过程性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因此可通过抓住过程性行为中的违法点来主张确认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违法或应当予以撤销。
(三)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可诉。
解析:说到信访,有些被拆迁户必定不陌生,在征收拆迁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上访似乎是被拆迁户下意识的反应。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信访并非优选。信访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去起诉,一方面,信访机构处理信访意见的行为是不可诉,起诉被驳回,自然无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行政行为作出后,未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信访并不属于阻断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因此过度依赖信访还可能耽误维权时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