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在实践拆迁过程中,通常都会成立拆迁办、拆迁指挥中心等机构来负责拆迁补偿事宜,有的甚至是由村委会、乡镇府或是开发商直接负责与被拆迁人谈补偿或是签订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的盖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行政机关或是专门机构,如果发现不是这两种现象的,那么很有可能就存在违法行为,而所签订的这份补偿协议也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的所有内容以及印章。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约定是否清晰:
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被征收人最后能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获取多少补偿款,实践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糖衣炮弹”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门的威胁草草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随波逐流”,同征收部门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偿协议或者签订了空白协议。因此,律师提醒您,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贸然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则代表着你同意了征收部门提出的要求,日后再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的条款,也无法有效的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其次,补偿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如果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协议是会无效的。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要注意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时间是否合理,在补偿协议上面必须写明无误。此外,律师再次提醒,空白协议绝不能签,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双方必须各持一份,如果你知道别人的补偿标准比你高,你还可以拿着协议要求予以平等补偿,或是拆迁方违约,可以拿着协议起诉要求依约履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