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屋,各个地区都有,可小产权房属于集体产权,有的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有的是在划拨土地上建的。
那么,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有效吗?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且不能出售给城市居民不过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是同一集体成员也就是本村村民之间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类,也就是说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