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解决安置的方法过于简单,安置房设计脱离需求:
拆迁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首先是服务对象不同,商品房的服务对象是那些经济条件有一定积累、有意愿、有计划地选择住房的人:而拆迁安置房服务的对象是广大被拆迁户,他们是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没有充分准备、计划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住房改造。所以被拆迁户一方,在应对拆迁时在资金的储备、房产的分割等方面会存在实质性的矛盾。
拆迁安置房是用于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偿方式,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同一个时间点以房易房,同时完成“买房”和“卖房”两种行为。2001年修订的懒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的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这充分体现了“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前提是被拆迁户要能“接受”。所以安置房设计盲目过大或过小,不符合被拆迁户的需求或承受能力,会造成这种“特殊交易”的矛盾。
(二)对安置房设计不够重视,特别是对小户型的设计不重视:
随着房地产业的升温,商品房走俏,小面积的安置房设计受到很大的冲击,往往被认为“低档次”、设计单一、实用性差。在安置房设计时往往为控制安置面积,设计的套型在房屋的开间尺寸上做文章,以——种类型套型简单地从房屋开间3米、3.3米等递增,逐步增加面积,来应对不同面积安置房。
(三)过多考虑经济帐,忽视安置房套型布局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在规定的容积率、绿化率等标准限制下追求最大的建筑面积,如加长房屋的进深、封闭阳台、减少露台等,以达到最大的利润空间。如某市某地块出现个别建筑面积110多平方米的房屋进身达21米长、只有一个朝南房间的极不合理套型,引起被拆迁户的强烈不满,最后不得不采取经济补偿,被拆迁户才勉强接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