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这些条款一点也不能少,可充分避免拆迁补偿“烂尾”
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搬迁前,我们必须要求征收方拟订的补偿协议权责分明、条款明确、盖章签字,确保我们的权益最大程度得到保障。而且法律也是明确支持我们这一诉求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些条款不在乎、不关心,那么会导致补偿协议存在法律漏洞,在征收方不按约定履行时,我们当事人很难避免拆迁补偿“烂尾”。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