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法现象一:没有征地批复就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据此,要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耕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因此,要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即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因批准征用、使用不合法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现象二:征地报批程序不合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如下工作:(1)对要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告;(2)做好调查工作,包括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此外,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调查结果;(3)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申请举行听证。
有时候,虽然征收方有相关征地的批复文件,但征地报批的程序却不是完全合法。比较常见的是在征收前没有举行听证,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三)违法现象三:征地批复的机关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征地批复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因此,县政府、区政府、街道办等这些单位是没有权利下发征地批复文件的。
律师提请您注意:合法批复机关有且只有两个,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均无权。
(四)违法现象四:超批多占,使用过期批复文件征收:
自然资规〔2018〕1号文件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该规定,被征收人在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时要注意查看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确认其是否有效,看不懂时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您确认文件的有效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违法现象五:无公告,不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应当做“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