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没有留存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会以领导审批或者行政审查为由,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全部拿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签订反映双方真实意思的补偿协议后,双方均需要对补偿协议进行留存。拆迁方全部拿走协议的行为使得被拆迁方处于被动状态,利益容易受损。若拆迁方擅自更改协议内容、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被拆迁方如果想要维权,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容易陷入维权困境。因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被拆迁方一定要当面签订协议,且留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二、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
被拆迁方相对于经验丰富的拆迁方,其对于拆迁事项的经验匮乏。很多拆迁人员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常口头承诺诱人的拆迁条件。老百姓不抵诱惑、信以为真,积极配合拆迁。但当其真正拿到拆迁补偿时会发现自己的补偿不仅远低于当时口头承诺的数额,可能会比其他拆迁户少很多,到此时再去找拆迁方时却无济于事。
三、签订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协议,即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缺乏实质权利内容。在实践中,拆迁方拿着空白协议找被拆迁人签字时,经常口头承诺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内容,被拆迁方禁不住诱惑签署空白协议后,拆迁方随意填写补偿数额,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直到拿到补偿时,被拆迁方才发现受骗。在事后维权时,举证困难重重,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中。因而,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署。
四、拆迁补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相关约定是拆迁补偿协议中必须要有的内容,其对于被拆迁方而言,越详细具体越有利。由于拆迁双方权力地位不对等,若协议中没有对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则双方出现违约现象时,容易发生纠纷,被拆迁方维权困难。因此对于规避违约责任的拆迁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拆迁补偿协议中不仅需要明确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和补偿期限,同时需要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五、未审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需要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双方签订,为了保障协议的有效履行,法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方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具有拆迁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否则签订的协议会由于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拆迁方为了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全或者不具备签订补偿协议资格的条件下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由于拆迁方不具有拆迁资格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大家一定要对和你签订协议的主体进行认真的审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