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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8
点击次数: 45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同意征收,鱼塘遭强制填平再审被申请人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邓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邓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韩雷永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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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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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委托代理人:隗xx(原告妻子)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河北省保定市xx村村民,在村中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建筑面积约700平米。2015年开始,原告所在片区由开发商进行拆迁,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的任何征收土地批复性文件。因拆迁手续违法且拆迁补偿标准极低,开发商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原告搬迁,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与开发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31日,原告收到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下发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董xx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坐落于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清空并拆除,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02委托万典董xx一家人认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众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决定书作出的前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决定书中称原告宅基地面积为543.29平方米,被告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宅基地至少占地600平方米,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也未收到任何明确补偿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称补偿到位与事实不符。二、被告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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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3
点击次数: 61
01房屋征收时,对于空白土地是否有补偿,很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可是现实中,总有人拿不到空白土地的补偿款,当你找拆迁办提意见时,拆迁办告诉你土地使用权包含在房屋价值之中了,这个补偿没少给你。其实真正的问题就这评估上,因房屋征收评估在对房屋作价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适当调整房屋单价,可是大多数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做这件事,导致的结果就是机械地按照房屋面积补偿,空白土地使用权根本没有被评估,大大减少了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金额。今天,万典律师通过一则江西省赣州市的征收案例,详细给拆迁户讲解,征收过程中的空白土地,也必须要给予合理补偿!上诉人赖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赣州xx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赣州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上诉人赖xx系江西省赣州市居民,其位于赣州xx区的房屋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原为集体宅基地,批准总面积为480平方米,其中建房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2020年1月21日,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赣州xx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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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0
点击次数: 38
申请人谢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慧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复议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谢xx系四川省乐山市xx区居民,于1987年11月19日申请修建房屋,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65.2平方米,1987年11月24日上报区公所,区公所在1987年11月26日同意上报,申请人获批9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并要求申请人将原65.2平方米的旧宅复耕。2009年12月1日谢xx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所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情况载明面积(宗地面积)596.7平方米,申请登记的内容载明“祖业遗留”。2011年5月申请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使用权面积)为293.7平方米。多年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告知修建公路项目要求征收土地,谢xx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因政府原因项目停滞,直到今年政府又重新启动征收程序。2021年8月3日谢xx收到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作出的《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其以申请理由为“祖业遗留”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谢xx自行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否则被申请人将直接注销。后被申请人于9月2日...
17
2021 - 12 - 10
点击次数: 35
原告石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石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某镇居民,早在1993年就办理了《合浦县非农建设农户用地许可使用证》,该使用证中明确记载了原告宅基地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该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后来合浦县政府组织实施征收,但石xx并未见到相关征收文件,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丽媛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过答复告知书得知了案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545号,以下简称545号批复),石xx从批复中才了解到原来多年来建房占用的集体土地性质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权利人也变成了他人。另外,合浦县人民政府为占用该地块施工建设,早在2019年11月8日就强制拆除了原告家的围墙及大门,后来又进行强制拆除,因此原告认为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万典律师协助石xx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545号批复,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石xx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诉至法院复议驳回后,石xx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18
2021 - 11 - 22
点击次数: 68
复议申请人董x等8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申请人董x等8人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居住的房屋,2021年3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xx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申请人一直认为自己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从未见省政府发布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为了解案涉土地情况,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纪峥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董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土地被鲁政土字[2011]1186号批复予以征收。万典律师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认为该批复明显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观点一、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违法,欠缺报批必备材料。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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