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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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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绍兴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原告缪先生系浙江省绍兴市某村村民,1998年原告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和当地街道签订协议并购买取得了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办理了土地征,并向xx村支付了土地款87680元。此后原告在该地块建房并使用至今。2020年8月16日,被告行政执法局向原告父亲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事先告知书》,认定原告部分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拆除。同时告知原告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经调查,强拆房屋2020年8月18日,原告向而被告递交申辩书,主张所建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但被告行政执法局未经调查,于2020年8月19日,组织xx街道办将原告的三间店面房及部分围墙、台门予以拆除,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缪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关键点:1、被告拒绝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导致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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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7
点击次数: 43
【 河北】未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就强行要求交出承包地,市中院判决县政府违法!原告卢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卢先生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基本农田4.25亩,承包地上种植大量的桃树、花椒树等经济附着物,因津石高速公路项目的征收需要,征收原告的部分基本农田1.302亩,原告认为被告征收程序违法,补偿安置不合理,没有与被告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14日,当地县政府、乡政府、交通局等多部门组织人员将原告卢先生地上附着物清除,强制要求卢先生交出土地,致使卢先生损失惨重。委托万典律师为了挽回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卢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段志超二位专业土地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分析材料、研讨案情后,认为此次征收方具有以下违法点,并协助卢先生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被告未发布任何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未出示任何征收相关文件,也未履行相关法定征收程序,更未见到国土部门对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告征收行为违法,强拆强占行政行为违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书面形式公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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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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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市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的一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是当地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在该住所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经济效益较好,解决了本地人员就业和增收的问题。2021年7月1日,当地居民员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否则将强制拆除申请人的厂房。但是申请人并未见到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居委会的限期搬离和强拆通知已使申请人陷入恐惧之中,生产停产。2021年7月9日,居委会强制拆除了申请人院墙。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将案涉《告知书》张贴在公司大门门口,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委托万典律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查封申请人的部分房屋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解封,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申请人无权予以查封。案涉房屋建设时间是2004年,也是经村委会同意的。这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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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5
点击次数: 15
【 江苏】修路紧邻房屋影响安全,委托律师两个月成功化解拆迁遗留难题!导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当事人张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当事人张先生系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村民,因镇政府联盟路建设,于2013年作出《扬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扬拆办集拆字[2013]第xx号),张先生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之内,后当地镇政府认为因联盟路仅仅占用张先生房屋面积不大,为减少拆迁成本,镇政府决定放弃对张先生的房屋的拆迁。对于镇政府不征地不拆迁,张先生予以欢迎,但是镇政府在2021年重启联盟路的建设,联盟路的施工范围与张先生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先生一家人为此整日坐立不安,非常恐惧担心,而且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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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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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乡人民政府基本案情上诉人杨女士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村中享有合法承包地,承包合同载明人口为7人,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柳树、枣树、枸杞树等。2010年起,因修建S101国道要对上诉人承包地实施征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水渠断掉毁坏,并禁止上诉人继续耕种,此后,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征收方也一直没有对上诉人进行补偿安置。2020年4月,当地乡政府告知因自来水相关项目要对上诉人承包地进行征收,2020年4月22、23日,三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未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征收上诉人合法承包地中的8.1亩土地,将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的作物、围墙、地上房屋等强制推平,将涉案土地进行平整。2020年6月22日左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上诉人承包地上开始施工,后告知上诉人其承包地范围内实施了“xx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杨女士认为此次征收未经自己同意,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耕种作物,对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权益,杨女士与家人商量后,最终选择委托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陈振仪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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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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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x、史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邯郸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 原告崔xx、史xx二人,系河北省邯郸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20年7月8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原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原药厂生活区域,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该决定于当天在药厂生活区10号楼东墙张贴。因原告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合理,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1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xx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同日,在药厂生活区张贴《关于xx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原告收到《补偿决定》后,立即联系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吕磊、段志超二位律师代理。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住房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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