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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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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董x等8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申请人董x等8人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居住的房屋,2021年3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xx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申请人一直认为自己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从未见省政府发布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为了解案涉土地情况,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纪峥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董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土地被鲁政土字[2011]1186号批复予以征收。万典律师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认为该批复明显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观点一、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违法,欠缺报批必备材料。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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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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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本案情原告韦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房屋,该房屋是韦x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韦x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因当地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韦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安置。2020年12月25日,原告在家门口的地上捡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xx规划类责拆行决字【2020】第xx号)(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决定书要求韦x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委托律师,深入调查韦先生认为自己农村唯一合法的住房,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被要求按照违建自行拆除,很不合理。随后韦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王丽媛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韦x的房屋所在地块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目前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当地行政执法局为了配合政府拆迁,降低补偿标准,通过拆违的形式向韦x施压,是一种逼迁行为。韦x仅要求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但是被政府拒绝,名为拆违,实为拆迁,执法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无证房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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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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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齐xx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齐先生系北京市居民,1999年3月份齐先生取得北京市昌平县土地管理局审批通过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许可证中附有《宗地图》,并盖有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明确注明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5810.5平方米,建设占地为1200平方米。齐先生1999年9月9日与北京市昌平县xx镇xx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土地用地、使用费用等,并于1999年9月21日在昌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齐先生在2000年完成建设。2021年4月份,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齐先生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随后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询问该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日,昌平分局复函成此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证,责令限期拆除2021年7月28日,镇政府向齐先生作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其在xx镇xx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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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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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现实中,有些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没有取得规划审批,如在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前形成的,当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规划许可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该类建筑以作出处理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对建设行为人实属不公。上诉人付xx、姜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四川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上诉人付xx、姜xx二人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组成员,2000年二人在村中自留地上建成一处3层面积为286.0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21年1月18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综合执法局移交的二上诉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房屋的违法线索,于次日立案调查。房屋无证,被要求限期拆除2021年2月5日,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作出《认定》,认定二上诉人修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房屋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1年3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二上诉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向二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二上诉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9日进行了听证,并于同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二人作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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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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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应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联系本案,被告xx街道办既没有强制原告搬迁的职权,更没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且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未书面催告,亦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张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达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吴xx,系原告张xx之子,委托代理人张xx暨本案原告基本案情原告张女士、第三人周先生于2003年3月20日与案外人周xx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四川省达州市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9.59平方米)。区政府为实施道路建设项目,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征收标准过低,且张女士认为征收程序违法,遂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四川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有可能坍塌,构成整栋危房,建议拆除。2019年5月20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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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9
点击次数: 27
案情简介几年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和助理律师,正在山西省某市出差办理案件,突然几位农民风尘仆仆地找来,他们是何甲和张乙,都是山西甲村村民。但他们此行并不是单为自己而来,而是代表全村近70户的失地农民而来。他们衣着淳朴,神色凝重,带着山西当地人口音向两位律师诉说了他们此次前来咨询的缘由。原来当时有一条高铁路正在修建,铁路经过两位当事人居住的甲村,近70户农民的约200亩农田面临被征收。但是关于征地补偿,却一直没有给到位。具当事人描述,2010年6月,xx高铁项目指挥部和中铁的工作人员,在村长的带领下要来推平村民的土地,但村民反应激烈,推平土地的工作没能顺利开展。随后,甲村村民给市土地局打电话,没有得到回应;又多次信访,问题也没得到解决。此后,村民代表辗转于土地局、乡政府、乡派出所等各个机关维权,均未果。9月份,村里出了一份公告,就将农民的土地推掉,在此过程中,大家提出抗议,但是还是没能挡住施工队的装载机。针对当事人叙述的情况,王律师提出几个问题:这次征地有没有办理征地批复,或者有没有给你们看过?有没有开过听证会?有没有知情确认?有没有张贴过征地公告?当事人均回答没有。 原       告 山西省甲村村民  何xx  张xx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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