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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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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基本案情原告刘xx系山西省阳泉市xx耐火材料厂职工,单位分给原告房屋,并且在原告单位停产亏损多年之后,原单位为了降低自身损失,与原告签订《协议》,不再承担维修房屋义务以及对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等责任转嫁给原告,与此同时将有关拆迁政策待遇让渡与原告。2020年11月16日被告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泉市x区xx号院房屋改造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2021年2月9日,原告刘x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房屋拆迁改造单位(甲方)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见证方(丙方)阳泉市x区集体资产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改造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1、甲方为乙方购买房屋安置乙方居住。2、乙方将现居住房屋让渡给甲方。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相关产权手续。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现住房相关手续。5、鉴于新的房屋需要装修,甲方为乙方提供过渡房居住,并配合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过渡期为1年。6、按照有关方案,甲方放弃有关政策优惠,所优惠的费用作为补偿,让渡给乙方,补偿费为30万元(叁拾万元整)。7、乙方原居住房屋面积71.61平米。8、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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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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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北省xx县xx纸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河北省xx县人民政府基本案情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xx县xx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普通的民营和福利(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其于2010年3月份,在当地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下,其所有的厂房被协议拆除,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上诉人作为被拆迁方于2020年7月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4日签收收到。上诉人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涉案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您申请的“xx县人民政府与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xx县现代产业园框架性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及xx县政府[2008]x号文”不予公开。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刘云刚二位拆迁律师认为:县政府不予公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并协助上诉人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予公开行为违法。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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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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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李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金x基本案情被上诉人李x系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房屋一处用于居住生活。2017年11月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李x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3月29日,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金x签订农房拆迁劳务合同,将拆除工作委托给第三人。2020年6月12日,李x的房屋被第三人雇佣的工人拆除,拆除前xx街道办事处未与李x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上诉人李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拆迁律师调查发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未书面委托xx街道办事处从事征收实施工作,但xx街道办事处实际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了征收工作。一审判决:确认违法2021年1月5日李x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征收部门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但xx街道办事处在无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实际开展了征收相关工作,其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xx街道办事处将房屋拆除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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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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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荆州市xx县人民政府1基本案情原告宋xx系湖北省荆州市xx县居民,其房屋所在土地是2000年末通过司法拍卖获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总共四层,占地面积189平方米,房屋总面积600平方米,其中三间门店用于出租,其余用于居住。2020年10月当地政府因实施“道路周边区域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需要,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6月24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2021】xx号《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x社区xx路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同年6月30日,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张贴在原告门口。因宋xx认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违法,且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关材料,团队研讨分析后认为,此次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协助宋xx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法院审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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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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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石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某镇居民,早在1993年就办理了《合浦县非农建设农户用地许可使用证》,该使用证中明确记载了原告宅基地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该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后来合浦县政府组织实施征收,但石xx并未见到相关征收文件,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丽媛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过答复告知书得知了案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545号,以下简称545号批复),石xx从批复中才了解到原来多年来建房占用的集体土地性质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权利人也变成了他人。另外,合浦县人民政府为占用该地块施工建设,早在2019年11月8日就强制拆除了原告家的围墙及大门,后来又进行强制拆除,因此原告认为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万典律师协助石xx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545号批复,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石xx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诉至法院复议驳回后,石xx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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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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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李xx系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地,面积大概30多亩。因当地政府建设汽车东站(又称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原告承包地,但李xx一直没有见到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故不同意征地。2021年5月2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过李xx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地行政行为,将原告30多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占强推。李xx发现土地被毁坏后立即报警,2021年5月28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有“你于2021年5月2日提出的李xx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系xx镇政府经过公证后的清表行为,该案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这时原告才得知是被告xx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随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刘云刚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强制清表、强征土地行为违法,协助李xx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xx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公安分局出具的(2021)000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被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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