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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23
点击次数: 26
【河北】农村土地被侵占、毁坏,村民两次将官司打到省高院,征收方败诉为何不给补偿?河北省某村村民李先生,自己耕种的土地被县政府强制征占,多次诉讼后省高院判决确认强占违法,并责令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但县政府迟迟没有动静。随后李先生提出赔偿申请,想要拿到合理补偿,但仍没有回应。无奈之下再次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公平补偿,一审法院竟驳回起诉,案件再次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如何,请看下文。上诉人李xx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河北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上诉人李xx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承包地(承包地亩数为0.5亩)。当地县人民政府因县三号公路建设占用了李xx的土地,并开始对李先生的承包地用挖机铲车强行毁坏、推平且侵占至今。李某某认为县政府强制侵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违法,于是来到北京找到了北京拆迁律师,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韩雷永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确认占地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万典律师的代理下,河北省高就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376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了该占地行为违法,并责令xx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提出赔偿申请不予答复李xx于2020年4月22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县政府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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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10
点击次数: 15
裁判要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原告鲁xx二人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xx县自然资源局案件详情原告鲁xx二人系云南省xx县居民,2004年8月19日,鲁先生通过国有出让的方式,在当地取得了159、160、161号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29日,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鲁先生一家人在三块土地上修建住宅,但由于经济困难,当时鲁先生只在159、160号地块上修建了一层房屋。2018年4月20日,鲁先生又经过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将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随后于2019年6月末完成了房屋的剩余建设。口头告...
147
2021 - 09 - 09
点击次数: 14
案件要点农村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年久破漏危险不能居住,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村民自己出资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符合我国农村风俗习惯,且在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上诉人这种行为,其翻建部分房屋具有正当性。另外,与当事人同时期修建的房屋只要是同意拆迁的或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均认定为合法建筑。只因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征收方才利用公权力作出处罚决定书,以使当事人妥协,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原告胡某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详情胡某等人系浙江省宁波市某区居民,被告宁波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胡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我单位将依法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为了维护防止房屋被强拆,胡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于2019年11月11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政府经审理后认为宁波市xx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甬政复决字[2019]2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波市xx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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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8
点击次数: 13
案件要点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黄某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详情黄某等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区居民,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xx强执〔2020〕1x号),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黄先生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21年3月4日留置送达申请人。黄某等人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段旭二位律师维权,并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了催告书,但根据该催告书的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时间为20...
149
2021 - 09 - 07
点击次数: 7
案件要点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在不知道分户评估结果的情况下,难以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影响了申请人根据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获得签约搬迁奖励的权利,可能侵犯申请人的公平补偿权。行政复议申请人许某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详情许某等人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居民,武汉市某政府于2020年8月3日作出政征决字〔2020〕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以旧城改造名义将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为: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因申请人与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丽媛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指导下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本案中,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为: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而被申请人在签约期内并未向申请人送达涉案分户评估报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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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27
点击次数: 19
概要山东省临沂市陈xx、王xx等15户居民,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未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县政府直接作出《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王丽媛、崔建禹(实习)三位律师共同维权,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律师发现当地征收评估程序严重不合法,随后政府主动撤销了15份《补偿决定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决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附: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代理意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王丽媛律师代为办理,现结合在案证据及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院依法予以采纳:一、涉案评估机构未经依法选定,且评估报告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评估结果也严重违法,涉案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不足。1、涉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报告自始当然无效,其不能作为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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