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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7
点击次数: 7
原告朱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朱女士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进行征收,朱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此次征收从未告知朱女士补偿标准是多少,故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7月3日,区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到朱女士家中,在众多室内物品没能及时搬出的情况下强行将朱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对朱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苗沙沙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朱女士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主体资格。根据《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被告负责其辖区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漯河市xx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区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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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6
点击次数: 5
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申请人林x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为实施旧村改造,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将申请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林xx认为街道办没有征收房屋的权力,属于违法征收,所以一直没有签拆迁补偿协议。为了逼迫林xx搬迁,当地街道办于2021年9月9日对林xx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你户在xx街道xx村耕地上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未依法办理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限你户接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逾期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由你户承担。”为了保住房屋,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肖以荣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查阅当事人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后,万典律师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律师意见//一、街道办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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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3
点击次数: 6
原告周xx、刘xx等人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抚州市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周xx、刘xx等人,系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旅游区项目建设,原告房屋被纳入建设范围,但原告从未见过涉及自己房屋占有土地征收的相关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2020年6月16日7点左右,被告xx镇人民政府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强制拆除了周xx等人的房屋,致使原告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xx等人一番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丽媛二位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真研读材料,团队讨论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实现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款,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随后周xx等人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系xx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建有房屋;2、强拆前后照片、强拆过程视频、强拆现场照片、强拆现场工作人员照片,证明被告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拆行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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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1
点击次数: 9
原告袁xx代理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原告袁xx系湖南省株洲市居民,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56.99平方米。2011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第1701号,批准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集体土地19.9305公顷;2012年4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因新马工业园纳米增强整板门项目,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从2012年决定征收至今,政府一直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为了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袁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兰玲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理本案系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应当履行对原告袁xx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现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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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29
点击次数: 31
申请人宿迁市xx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宿迁市xx区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于2021年被告知公司所在地要被征收,但一直没有见到相应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见到任何征收方发布的文件,对此次征收情况一无所知。为了获取征收文件,曹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在2021年6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当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地块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已办理,请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上述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如未办理,请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于2021年6月1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申请人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万典律师认为:律师意见首先,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信...
120
2021 - 11 - 23
点击次数: 32
原告张xx、刘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xx县自然资源局河南省xx县xx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原告张xx、刘xx二人系河南省xx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015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尉氏县2015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103号),将包括二原告1.76亩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二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有杨树9棵,香菜、上海青菜等,另有温室大棚1156平方米。被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9日强制征收原告承包地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致使二原告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张xx二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苗沙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胜诉:确认强制征占土地违法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的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张xx二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协助张xx二人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系涉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职责对项目用地所占用村组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依法补偿,并负责地面清障工作,因此被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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