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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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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田xx系河南省巩义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居住。2020年6月19日当地镇政府对田xx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017号),该通知书显示:经查田xx所建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田xx3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田xx认为自家房屋建造多年一直都在居住,无证的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镇政府单单以房屋无证为由就要限期拆除房屋,实在是违法,于是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观点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协助田xx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以下意见:一、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之前从未到原告处调查,未能查明原告建筑物、构筑物的真实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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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30
点击次数: 41
申请人顾xx、施xx等三人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申请人认为在没有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断水断电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办理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即动工建设,也有违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定。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但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查处房屋搬迁中存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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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4
点击次数: 45
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徐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徐xx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某村村民,其在2002年10月18日与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xx居委会将村里的4亩土地租给徐xx有偿使用,租赁期限30年(自2002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前三年以优惠的价格每年每亩1000元出租,从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1200元,每年计租赁费4800元。合同签订后,徐xx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8年10月31日。后因拆迁问题,双方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居委会曾对涉案土地及附作物作出评估,徐xx对评估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要求徐xx限期搬迁,但徐xx未搬迁,涉案土地仍由徐xx占有使用。双方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居委会起诉村民,一审驳回为了逼迫徐xx搬迁,xx居委会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2002年10月18日原告xx居委会、被告徐xx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限期被告徐xx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后还给原告xx居委会;3、请求判令被告徐xx向原告xx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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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3
点击次数: 61
01房屋征收时,对于空白土地是否有补偿,很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可是现实中,总有人拿不到空白土地的补偿款,当你找拆迁办提意见时,拆迁办告诉你土地使用权包含在房屋价值之中了,这个补偿没少给你。其实真正的问题就这评估上,因房屋征收评估在对房屋作价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适当调整房屋单价,可是大多数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做这件事,导致的结果就是机械地按照房屋面积补偿,空白土地使用权根本没有被评估,大大减少了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金额。今天,万典律师通过一则江西省赣州市的征收案例,详细给拆迁户讲解,征收过程中的空白土地,也必须要给予合理补偿!上诉人赖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赣州xx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赣州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上诉人赖xx系江西省赣州市居民,其位于赣州xx区的房屋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原为集体宅基地,批准总面积为480平方米,其中建房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2020年1月21日,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赣州xx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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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1
点击次数: 37
原告 朱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朱女士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进行征收,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朱女士认为区政府征收程序不合法,加之未被告知补偿标准,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7月3日,区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到朱女士家中,在众多室内物品没能及时搬出的情况下强行将朱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对朱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苗沙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朱女士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拆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朱xx位于漯河市xx区xx乡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确认强拆违法后,当地区政府仍未给予朱女士任何补偿安置,随后万典律师继续向法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被拆除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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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0
点击次数: 38
申请人谢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慧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复议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谢xx系四川省乐山市xx区居民,于1987年11月19日申请修建房屋,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65.2平方米,1987年11月24日上报区公所,区公所在1987年11月26日同意上报,申请人获批9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并要求申请人将原65.2平方米的旧宅复耕。2009年12月1日谢xx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所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情况载明面积(宗地面积)596.7平方米,申请登记的内容载明“祖业遗留”。2011年5月申请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使用权面积)为293.7平方米。多年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告知修建公路项目要求征收土地,谢xx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因政府原因项目停滞,直到今年政府又重新启动征收程序。2021年8月3日谢xx收到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作出的《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其以申请理由为“祖业遗留”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谢xx自行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否则被申请人将直接注销。后被申请人于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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