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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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规定,我市决定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征收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执行;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亦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土地征收方案未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