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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31
    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洞头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洞头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综合补偿费标准2.洞头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3.洞头县征收土地林木补偿费标准4.洞头县征收土地坟墓迁移补助费标准5.洞头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综合一览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洞头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收土...
  • 2019 . 05 . 3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存在下列情况的,现按下述规定办理:一、原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现仍按照原审批内容和程序办理;原按照乡村规划许可程序办理,已正式出具规划红线图的,现仍按照原审批内容和程序办理。二、2015年12月31日前违法建设的农村建房,经处理后需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的,现仍按照《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个人建房违法建设及权属登记相关问题处置的若干意见》(洞政办发〔2016〕113号)规定...
  • 2019 . 05 . 31
    《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文实施。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2009年9月以来,我区实行的是2009年制定的《洞头县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洞政发〔2009〕68号)。由于原办法在审批条件上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划有出入,审批程序上存在许多漏洞,已不适应当前的审批要求。我区在“撤县设区”后,依据城市化建设推进需要,2016年3月份暂停了个人建房审批,并提出了全域景区化的发展思路,开展了全域景区化的研究,对村庄重新进行布点规划,在编制《洞头区村庄布点规划》的同时,我们加快制定《...
  • 2019 . 05 . 3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保护区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
  • 2019 . 05 . 3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7〕14...
  • 2019 . 05 . 3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制定出台《方案》一是“三改一拆”行动的纵深推进。妥善解决农房权利归属问题,亟需明确农房确权政策。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归口国土、住建两个部门负责,存在进度不同步、政策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农房确权政策不明确,登记发证率较低,违建超建现象非常突出,需要出台农房确权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农房登记发证。三是农村各项改革...
  • 2019 . 05 . 3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6日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及《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
  • 2019 . 05 . 3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洞头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7日洞头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及市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全区危旧住宅...
  • 2019 . 05 . 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规定,我市决定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征收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执行;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亦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土地征收方案未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按...
  • 2019 . 05 . 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为1人/亩。市财政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其中2万元/亩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其余1万元/亩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在基金中统筹使用。二、安置农业人口所涉及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据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上一年度的土地详查变更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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