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应该查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机关是谁,要知道拆迁办及镇政府等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在被拆迁人没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拆迁方就实施强拆合法吗?拆迁方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实施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该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其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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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具有阶级性、正误性、时效性、表述性等特点。简而言之,地方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方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而广大的被拆迁人则只好信之听之,不敢反驳,其实这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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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无论从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评估结果的异议,都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法律保护。可是在实际当中,评估报告可是让被拆迁人吃足了苦头,很多拆迁方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估机构,根本不会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拆迁人瞠目结舌。拆迁时为了公平起见,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自然是“内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而被拆迁人若自己找一个评估机构,评出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认可。甚至有很多集体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迁,拆迁方也用评估报告来说补偿,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评估几百元,而重点的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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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书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概念,在这之前对应的是拆迁裁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则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因为长期以来与拆迁方因补偿问题协商不快,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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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的签署可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承载了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真的会一无所有。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天真地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稀里糊涂地签订协议,或者屈服于拆迁方的恐吓、威胁等非法逼迁手段而无奈签字,甚至还有一部分被拆迁人竟然在“别人都签字了”的随波逐流中签署空白协议。可是你在签字的时候真的做到对自己负责了吗?如果你真的如我上述那样签协议,今后的日子你将会在拆迁方不认账、政府部门多方扯皮、四处跑断腿却无人负责的烦恼中度过。那么签署协议到底应该如何签呢?首先,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会影响你的合法权利,留下的问题日后仍会困扰你,那时候你的房子已经拆除,再想和拆迁方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再者,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日期的在执行时会有问题。另外,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万一拆迁方到期交不了房子,而过渡费又没有超期的约定,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被侵害。这小小一纸拆迁协议不简单吧,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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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首先应该要明白签补偿协议上面的字意味着什么?在实践拆迁中,补偿协议一般都是由政府拟定好之后再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相关金额以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面积、地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补偿安置事项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如果此时被拆迁人选择签订该补偿协议,那么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方所作出的这份补偿,但要注意,被拆迁人在签字之后,补偿协议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应,此时如果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了反悔了,那都是无可奈何的。其次,就是被拆迁人在签补偿协议之前要想明白补偿是否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补偿不能低于被拆迁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必须要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倾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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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国家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有着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宅基地根本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当宅基地的使用家庭成为绝户,那么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过虽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但是农民朋友却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当家庭的户主去世,宅基地将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使用,但不存在继承问题。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也在面临着拆除征收等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但需要给予农民适当的补偿,那么农民朋友的拆迁补偿能不能继承呢?在2018年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征收的补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也扩大了,在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征收过程之中,其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其附属物补偿以及房屋装修补偿等等,随着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调整之后,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都将会发放到农民朋友手中,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安置补偿,保障农民朋友的基本生活,由此可以看出以上的补偿之中,除开土地补偿之外,其他补偿对于农民朋友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宅基地在拆迁过程中,补贴都是给予农民朋友固有资产的补偿,补偿款项也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有资产,所以拆迁补偿能够被继承,所以农民朋友并不需要担心这一问题,不过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后,房屋在宅基地拆迁之前,已经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那么此类房屋将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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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可以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就得要获得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要件:一、主体要件:所谓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要适格。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要求行政赔偿。司法机关的错案依照司法赔偿处理,立法机关的抽象立法行为不能获得的国家赔偿。我国行政机关的规模很大,机构庞杂。除了人民政府之外,还有政府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这些单位都是可以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二、原因要件:原因要件就是指造成侵害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侵害才能获得行政赔偿。如果主体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而造成公民权利损害是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的。例如行政机关领导的私人行为是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的。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对外性。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如处分、纪律检查等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另外,行使行政职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在半夜,拆迁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也是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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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可以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就得要获得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要件:一、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只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实质的伤害才能要求国家赔偿。在没有受到伤害或者伤害预备状态下不能要求国家赔偿。所谓人身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健康、生命三种主要的权利。侵害自由权利的主要形式是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侵害健康权的主要形式是殴打。侵害生命权的主要形式也是殴打、违法使用警械等。所谓财产权利比较宽泛,既包括公民个人的经济收入,也包括公民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等、在征地拆迁中,非法拘禁被拆迁人,殴打甚至杀害被拆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同样多发,如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非法强拆等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二、排除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征地拆迁中,不仅可以依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获得更高的补偿,还可以要求依照错误的行政行为要求国家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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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拆迁的程序以及补偿的标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在实践过程中拆迁中的问题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各自的利益原因,还有就是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民告官”的案子也就随之越来越多。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且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有两大类型,比如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之类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而棚户区改造,新城改造之类的则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不过这两者都大同小异,那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一、得通过审批拿到征地批文。实践中仍有部门拆迁项目未得到征地批文就开始征收,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二、发布征地公告--制作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发布补偿方案。三、房屋评估、确定补偿款:1、房屋评估,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其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可选用一种或是多种进行评估。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当然,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2、确定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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