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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二者的不同:1、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被征收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补偿决定则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要求,即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要明确以下条款:第一、补偿为货币补偿的,要明确补偿款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第二、补偿为货币补偿的,要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补偿为安置房的,需要明确安置房的面积及具体位置,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还要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什么时候能办房产证。第四、违约条款,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会有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果你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认可协议上列明的补偿安置事项。如果后期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份由你亲笔签字的补偿协议就会成为巨大的拦路石。即使被征收人想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协议,也需要有证据证明。反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危房的含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二、危房管理、治理主体:《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三、如何认定房屋为危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因此,“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而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对于“危房”的处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二、强拆“危房”不合法:《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拆除房屋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是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时不合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因此,征地部门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被征地人也应当遵循不抢栽、抢种和抢建的义务。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村民意见,因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征收部门自行决定补偿标准不了解别征收人意见的行为是违法的。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向右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批准。五、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补偿协议内容一定要完整,不要在内容模糊、关键内容缺失的协议上签字。一般而言,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5、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作出约定;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以上都是补偿协议应包括的基本内容,被征收人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对于说法模糊、有歧义的条款,一定要及时和征收方明确并标注在协议上。最后还要再次强调: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注意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千万不要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方,自己只保留复印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二、申办流程: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权——办证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以下情况下不批准确权申请的: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间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二、申办流程: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三、以下情形下不得补办: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二、申办流程: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三、这些情形下不得补办: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司法实践观点,差异较大,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诉讼现状如何?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则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3、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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