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政府在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时,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征地价格补偿的标准也依据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区分。那么征地价格如何确定呢?一、征地价格补偿标准:(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二、征地价格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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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拆迁范围普遍的都是在农村,而农村拆迁引发的强拆事件也不计其数,在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一事达不到一致的时候,拆迁方常会采用断水、断电、断路实施强拆强签。不过,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便是违法行为。对于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第590号令)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是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方式,受法律保护,是拆迁方依据法律赋予的秘密武器,所以一定不会放着不用。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或是个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能够实施强制拆迁的一般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的;做了补偿决定,即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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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一般是用于经济建设,例如修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而征收土地对征收人是也有条件要求的。而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部分省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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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程序: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报批前,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为:(1)告知土地征收情况。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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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二、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国务院批准征收以外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归纳农用地转用的前提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3)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国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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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二、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在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如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根据第14条的规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那将是违法的。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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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1)协调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2)裁决机构:分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谁批准的由谁裁决。(3)争议裁决范围: 1)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2)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种类、等级、人均耕地面积、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使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4)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倍数的适用;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4)申请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5)争议裁决程序:1)申请调解。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2)开展协调。收到协调申请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完毕。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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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比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条规定讲的相对笼统,具体而言要结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百姓在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估算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自身预估的补偿数额与政府给予的补偿进行衡量,以免因轻易相信政府的评估报告而白白丢失了应得的补偿。2、了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时间:在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此时百姓要注意的是评估的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准,面对房价上涨的今天,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均有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评估时间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3、对政府给的评估报告及时提出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又具体明确了复核的期限为自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关键,部分百姓在收到评估报告以自己不认可为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进行上访等等,其实在此期间您已经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白白浪费,此时最应当做的是及时咨询律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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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强拆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拆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拆迁主体。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2、对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未登记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处理。在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履行上述程序的相应证据。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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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拆迁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可由于相关补偿政策无法落实到现实中,拆迁补偿无法保持在被拆迁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因此很多人都会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随后有的相关部门就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二、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应该怎么办?1、申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可在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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