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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项目,如果是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名义的话,说明此地块已经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那么此地块的价值商业价值很高。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房屋拆迁中,几乎所有的拆迁方都是想方设法的压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更为无奈的是,作为法律不普及的被拆迁人,明知道补偿不合理,但是又说不出一二三来,对于拆迁方的种种行为也只能无奈的接受,到底什么原因造成呢的?一方面是被拆迁人不懂法,另一方面是大部分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并没有相关经验,也不知道其中的门道,而拆迁方有大量拆迁经验,对于没有经验又不懂法的被拆迁人来说,一切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也许你走的每一步,都是拆迁方给你规划好的,为了打破这种被动局面,拆迁律师教你见招拆招。见招拆招之房子是违建,拆迁补偿低或者没有补偿这算是最为典型的理由,有很多拆迁方对被拆迁人说,你的房子因为缺少xx证件,不是合法的,是违建,规定违建没有补偿,但是你要是配合我们的拆迁工作,及时签字,我可以给你争取一些补偿.......。就是这个理由就可以让一部分被拆迁人快速签字,希望可以得到一些所谓的拆迁补偿,这其实就已经进入圈套,在现实中,不是所有的违建都不合法,首先,我国法律对违建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其次,很多房屋(特别农村)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这并不能当判定违建的理由,这只是拆迁方为了压低甚至不给拆迁补偿故意扰乱被拆迁人的思绪,被拆迁人应当明白就算没有证件,拆迁方也没有权利判定房屋是否是违建。见招拆招之以环保为由进行拆迁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崛起,带来的问题就是...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在拆迁消息扩散出去之后,很多村庄几乎都是把原来的平房加盖成2层、3层、4层甚至更高,但凡能盖的几乎都盖满,在我们拆迁律师到达现场发现,除了向上加盖以外,还在向房子四周扩建,更有甚者开始向下挖通,简直把空间利用到极致,很多村民都说几年前就听说要拆迁,但是房子盖起来了,拆迁一直没有动静怎么办?更为担心的是,新加盖、扩建的房屋基本都是使用劣质材料,在短年限里还是可以,时间长了不拆迁就是危房,有很严重的安全隐患,很多村民表示,很多家外贴瓷砖都是随时掉落,在遇到雨季房屋更是摇摇坠坠,就是为了拆迁所盖,所以也常年空置没有人居住。可能有很多朋友认为这很正常,人之常情,多得好处为什么不要;加盖、扩建房屋不过分,有钱人都在城里买房子等着升值,买不起的老百姓还就不能在自己家土地上多加盖一点等到拆迁的时候升值吗?,说到底还是拆迁补偿太少,不能保障以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所以大多数人都会想方设法的增加补偿,。也有人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原因的就是拆迁拆度的不完善导致的,“相关拆迁规定不够严格,房证上清清楚楚写着房屋面积,就要按照证件上的面积给予补偿,多出的一平米一分钱都不补,这样规定下来难道还有人会加盖吗?。那么拆迁来临之前建设、扩建的房屋到底能多拿到补偿吗?听拆迁律师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不是拆迁房屋就可以有补偿,有补偿的前提是房屋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我们房子建设、扩建完成后应当考虑房子的合法性’,根据规定:...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1、现场指挥的;2、看着如同领导的;3、身穿有关机关衣服的;4、车辆的牌号;5、条件允许可全程拍摄;拍摄完成后应当备份转移,要保证重点拍摄的地方清晰、完整。对于房屋或附属物等拍摄,不管是否是强拆,被拆迁人都可以拍摄房屋情况,为的避免日后无法证明房屋情况,在强拆前尽可能的转移贵重物品,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其他无法转移物品也应提前登记。对于强拆后应当立即拍照取证房屋以及房屋内被毁坏的物品。遇到强拆要不要报警的问题,律师已经说明过很多次,有一些程序我们本身是都需要走,即使没出警或者出警后不管,我们可以针对公安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大部分还是可以出警,出警可以多了一个证据收集的获取点,每一个被拆迁人应该明白,报警的用意不是让公安机关制止强拆,而是通过公安进行取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征收人自行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一、司法强拆的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搬迁,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二、申请司法强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一、司法强拆的前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文明确可知,提请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此期限是指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其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的,此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其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此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通常在征收中,如若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或是行政诉讼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不能申请司法强拆的。二、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此,针对“司法强拆”做了一个具体的分析讲解,希望大家在征收时,能够分辨出到底是违法强拆还是司法强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拆迁补偿是拆迁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而拆迁评估又是直接影响拆迁补偿结果,被拆迁人最终补偿是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决定的,在现实拆迁环节中,很多被拆迁人不了解拆迁评估程序的重要性,在评估环节中大打折扣,最终导致自己的补偿不满意。拆迁方会在每一个环节都会提前规划设计好,就是用于压低成本,这样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合理,拆迁评估中也是很容易让拆迁人做手脚的环节,拆迁律师带大家看一下,在评估中拆迁人会在哪些方面动手脚呢。从评估机构选择上,根据我国房屋评估办法中规定,对于房产的评估机构是由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等方法确定,然后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在规定时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其他方式决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说,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不只是拆迁人决定的。如果说在房屋评估阶段,拆迁人单方面指定了评估机构,这就存在违法行为,剥夺了被拆迁人应有权利,猫腻也会暗藏其中。评估结果出来后拒绝签字前的公布和协商的,现实中评估报告出来之后,拆迁人不和被拆迁人协商,也不公布评估报告,直接让被拆迁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拆迁人会在被拆迁人面前摆出各种福利各种奖励诱惑被拆迁人签字,很多不知道评估程序和其中套路的被拆迁人,都在诱惑下签字。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能听信拆迁人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房屋按照用途主要划分为“住宅”和“商用”,但是在房屋拆迁补偿中通常会遇到一种情况——“住改非”。“住改非”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房屋使用性质。住改非房屋的认定: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第二、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第三、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第五、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某些地区出现临近拆迁前,被拆迁户将住宅用于租赁或是经营的情况,此类房屋不能按照“住改非”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实践中,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而实际上用作经营的情况下如何补偿?其主要依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做出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选用收益评估法。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的是,法律并未对“住改非”房屋补偿作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更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以上,仅仅提及了实践中常见的“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方式,具体操作上是...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补偿协议是双方针对房屋拆迁后根据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签订的,协议中主要包括了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方式、时间以及安置房的面积、位置等相关事宜。对于合理合法在法律范畴内的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什么情况下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中拆迁补偿是无效的:拆迁方签订对象不是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视为协议无效;没有拆迁权利的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无效;被拆迁人没有行为能力,签订的协议无效,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所签订的协议应经过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协议内容严重不合法,视为无效;协议损害公共社会利益,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无效;规定代理人超出了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签字时签订的协议无效;综合上述情况无效外,其他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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