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主体猫腻:1、法定批准机关:(1)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一)(二)(三)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即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机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这两级政府具有征收资格。(2)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2、实施单位:(1)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2)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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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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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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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新闻报道中因为要拆迁而新建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很明显能看出的是此类“违建”更多是因为村民追逐高额补偿的心理。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都与房屋的面积大小有关。部分民众就会产生这样一个认知:房屋面积越大,能拿到的补偿越高。这个认知并不是绝对正确的。我们认为: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如果允许被拆迁人临时新建、扩家、改建房屋,就会增加货币补偿的金额或是产权调换的面积,增加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成本。被拆迁人这种获利明显是“不当获利”,拆迁人增加的补偿成本是不合理负担。实践中通常把“拆迁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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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曾报道过一则新闻:南京某村百对夫妻为了多拿拆迁补偿款集体离婚。近几年来,因为拆迁而离婚的报道数见不鲜。虽然补偿款的多少多是受房屋面积大小、地区位置、周边市场价等等因素影响。然后部分地区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方案也将户口作为了补偿因素。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就出现为了多拿补偿款而离婚或是迁户等等。当然现实中“假离婚”变“真离婚”,人财两空的结局也并不少见。婚姻的价值不应当用钱财来衡量。自古以来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然而现在演变成了“为了一栋房,宁毁一桩亲”。“拆迁式离婚”现象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政策和监管存在漏洞。婚姻毕竟非儿戏,“拆迁式离婚”既是对婚姻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蔑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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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中国式拆迁面临着这样一个怪现象:对某一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主管部门往往需要挨家挨户地去谈条件。结果部分拆迁人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心理:我先等等看看别人是如何要价,我就可以多要点,或者是我再拖一拖,拖得越久拆迁主管部门没办法就会多给我补偿款。另外有的地方出现这样的情形:同样的条件下,早签约的当事人拿到补偿款明显少于晚签约的当事人。于是种种因素影响下,使得部分被拆迁人会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知:拆迁中越拖到最后签约,得到的补偿就会越多。事实上,拆迁主管部门针对每个拆迁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以鼓励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如果被拆迁人超过期限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不予奖励,所以越到最后签约,得到的奖励越少。而且最终法院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律师提示:当然,我们也不是说让大家及早签约,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肯定是不能签的。要及早针对不合理补偿安置协议与拆迁主管部门洽谈。(采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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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确定征地报审前,征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拟定征地的用途、拆迁补偿标准、后续安置方法等,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或被征地集体。2、征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对征用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地上物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该告知被征地人或被征地集体并且应双方共同确实审查结果。3、审查结果确认后,征收方应该提供完整的征地办法以及补偿方法,并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4、土地征收方案确定以后,要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要报告哪个单位审批呢?对于基本农田之外的超过40公顷和其他超过70公顷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土地报省级政府审批。5、应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信息明确标注,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征收地的面积、权属所有人、位置、补偿标准、后续安置方法。6、将补偿安置方案告知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面积、位置、地上物、安置人口数量、补偿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应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为体现民主。7、应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人或被征收集体的意见建议报到市、县政府审批,进行听证会,并进行记录,在规定期限后,征收单位综合考虑后可确定。8、被征收人持有相关证书到当地政府或者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9、在被征收人或集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后,领取征地补偿费后,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如果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进行协调,裁决等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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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之前的土地政策不完善,导致很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处于无证的状态,一旦遇到征地,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便成为了获取补偿款的最大阻碍,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意图通过土地确认来改善目前宅基地权属不清的现状。尽管目前土地确认进展顺利,基本实现了发新停旧,但依旧存在着农村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发证缓慢、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的问题。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此次《通知》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首先,针对农村调查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通知》指出,引发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调查办法,坚持房地一体主义,不得另行收费,加重百姓负担。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实行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同时对权属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争取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认登记、统一发证。其次,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的原则,保证确认到“户”。但是,对于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需要经集体组织同意,并进行公告,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按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未分居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对于超占面积的情况,若历史上已经过批准的,认可其批准效力,按照批准的面积予以登记,对于未经批准的,则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1982年之前的,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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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年未居住的宅基地:大多数体现在农民朋友生活条件好了,很多农民朋友选择在城里买房买车,也把户口转移到了城里,致使老家的宅基地房屋常年未居住荒芜,针对此种情况荒芜的宅基地被收回村里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二、多处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针对多处宅基地的农民朋友,被收回村集体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三、超面积的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据各地方的标准,来确定各家各户宅基地面积的多少,超面积的部分村集体会收回。四、非法的宅基地:因各种原因造成农民朋友随意占地建房,未经过乡镇一级别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法占地建房,此种情况之下,村集体会收回。五、城镇户口继承的宅基地:2008年1月1日《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依据《继承法》使用权是不得继承的,继承的是宅基地上房屋,房屋作为不动产是可以继承的,但是此种房屋不允许翻建和重建,假如房屋倒塌,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六、村里五保户遗留下的宅基地:依据《继承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五保户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其死亡后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消失,村集体可以收回。七、征收方征收宅基地:因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通过征收方依法履行程序、手续、补偿合理的情况下,宅基地会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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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并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中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征地补偿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因此,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在涉及区域内发布公告,由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二是在征地中,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被征收百姓所作出的,这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和之前所提到的区域性的补偿方案不同。因此,该项补偿也应当通知被征地的村民,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在听证过程中形成听证笔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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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企业拆迁补偿是包括实体和因搬迁期间造成的损失,而补偿不能跟企业正常的交易一样,所以拆迁补偿的价格会偏低,那么带大家看一下一般企业能获得拆迁补偿的项目都有哪些。1、对于土地来说,是你所占用的土地按照土地的地类和使用的时间来计算补偿,意思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于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看以下情况: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有工业用地的相关资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租赁的有租赁权的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证件,对于获取渠道有很多方法。对于土地承包的,承包村民在本村出生所衍生出来的经营权。2、另一方面是对于企业厂房重置成新价的问题,厂房重置后再次搭建需要多少钱,在被拆迁的房屋拆迁时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往往在实际当中出现的建筑物一般只要满足了正规的形态就可以按照房屋来计算的,因房子的结构、大小等不一样,造成拆迁补偿价格也是不同,例如:很多厂房使用了砖木结构搭建的,这很显然满足不了都是墙体的要求,但又用于了生产经营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3、对于因为拆迁搬迁造成了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利益,大部分只要满足了有相关经营证件、纳税记录等即可,这些材料才能证明一个企业是否正常经营,这样才能对期间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有计算的依据,拆迁律师友情提示:对于很多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是不一样的,对于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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