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需要征收方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拟征收补偿协议,再根据拟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内容是否全面时,可以参考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是否保持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认定补偿决定内容不全面公平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以提高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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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渠道准备:我们必须做好随时能够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的信息和其他被拆迁人的信息。有了情报才能决策。知己知彼才能胜券在握。信息的重要性在拆迁中就如打仗的情报,很是重要,所以听到要拆迁的信息后,就要考虑怎么建立信息来源渠道。切勿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自己错失获得有利补偿的良机。二、经营材料准备:因为我们是经营性质的企业,所得到补偿很大一块来自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停产停业的损失怎么计算呢?每个地方往往不太一样,但是我认为应先准备好,我们能够证明的停产损失,比如停产的时间或者周期,行业的内部特点,纳税的相关情况,某方面的财物报表等能够直观反映停产状态下营业损失情况的材料。三、专业人员准备:一般比较大的企业遇到拆迁时,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和专业的评估和财会人员,进行账目梳理和资产的评估,然后准备好谈判方案和应急预案。从法律层面准备好,一旦与拆迁方正面接触后,就要预防产生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一般最主要的就是提前做好法律保护措施,防止被强制拆迁或者违法拆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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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很重要: 对于广大的被拆迁人来说,拆迁前的准备工作对于提高拆迁的补偿相当重要。想要获得与拆迁方谈判的更好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这样才不至于被拆迁方得各种宣传蒙蔽。而关于拆迁的理论知识,被拆迁人们首先应该了解的就是拆迁的原理,拆迁的流程以及有关拆迁的各种法律法规。 被拆迁人们了解拆迁的原理,明白土地政策与拆迁的关系,了解拆迁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为之后的拆迁维权打下一定的基础。 之后,被拆迁人们就应该更多的关注拆迁的流程,尽可能的在拆迁方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就采取维权行动,尽量走在拆迁方的前面,为之后能在与拆迁方的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做好铺垫。 最后就是了解拆迁的法律法规,这样能提高维权的效率。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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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提高拆迁补偿: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想要维权提高补偿就不能一味的等待开发商能主动过来谈判,因为拆迁政策往往是由拆迁方来制定的,所以要想提高补偿就必须主动出击提高自己的维权地位。 首先就是最好能分户。很多开发商的拆迁政策里是安每家的户口本来提供拆迁补偿的。而拆迁政策往往是由拆迁方来制定的,被拆迁人们能做的就是尽量的分户以求提高补偿的面积。 其次就是分房。许多拆迁政策是“拆一赔一”,尤其是对于平方的被拆迁人们来说,往往是一大家子住在一起,分房能提高拆迁方赔偿的面积。 之后是建房,许多被拆迁人会认为自建房或者是二层房的补偿问题常常被拆迁方拒绝。其实,自建房,二层房等等都是被拆迁人们提高拆迁补偿的筹码,这些筹码能不能真正提高补偿取决于被拆迁人们维权是否成功。 再次是尽量保留证据,尤其是被拆迁人们自己家里的地理位置,装修环境等等,这些都是维权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且在取证过程中要尽量的保留原始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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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改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目前我国将棚户区分为五类,其中居民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体,很多是企业老职工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国家将棚户区改造列入专项实施和监督的对象。为了保证改造资金的充足,《意见》明确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等措施。除此之外,《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工地。由此可知,棚户区改造采取多种安置补偿方式,充分尊重被安置人员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住户自行购买相结合。棚户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择。同时,政府还针对棚户区的改造安置住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契税或个人所得税、新建安置小区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等,不仅是住户,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来说也是一项非常优惠的政策。另外,如果被安置人员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采取就近安置的方式,至于安置房屋的面积大小和补偿标准,则因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些区别,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拆多少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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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知道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而评估报告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评估报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还要属于政行为的产物,因此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二、评估报告必须纳入补偿安置裁决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诉讼程序中且必须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就应当对作出裁决或者征补决定的依据之一的房屋评估报告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三、评估报告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相关规定可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意见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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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些矿山关停案件来看,通过对矿山企业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特许经营类许可进行撤销,以此在客观上达到禁止矿山生产而实现关停的方式,在各地方矿山关停案件中较为常见。矿山企业的特许许可与普通的行政许可有什么区别?《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款中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别权利的事项”我们一般认为属于特许使用的对象,比如加油站的经营许可,煤矿企业的开采许可等。由此可见,特许许可与普通许可根本区别的原因在于许可使用对象的不同,特许许可一般包含较大的公益性,其涉及到的广泛公众利益或者具有较强的生态功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因此法律设置“特许使用”的规定,以对此类资源进行保护,合理配置使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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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撤销矿山特许许可要保护矿山企业的信赖利益,或延续特许许可,或转为财产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行政许可法》规范之中,其中8条确立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则确立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限制以及相应的赔偿规范。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将法对矿山企业特许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分为不同方式。第一种,是延续特许许可保护的方式。首先是撤销合法生效的行政许可。针对合法、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8条规定,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这主要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行政行为存续力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其次是第69条第3款中规定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会受到重大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不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由此可见,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先考虑矿山企业特许许可是否能予以延续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是保证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保障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推定合法有效的信赖利益。第二种,是财产保护的方式。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针对这种变更或者撤销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补偿。此外,第69条中规定,原则上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种财产型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转化为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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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矿山企业的特许许可,其财产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征收类案件标准进行认定?行政许可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撤回、撤销矿山企业特许许可应当对企业进行补偿,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方在这类关停案件中,简单依据行政许可法69条规定“肆意撤销”矿山企业特许许可的不规范现象。那么矿山企业因特许许可撤销而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是否可以参考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认定呢?我们认为,矿山企业因特许许可撤销而受到的损害可以参照征收类案件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因为,特许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与公用征收存在多方面的相同点,这为信赖利益保护适用公用征收的补偿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二者的目的相同,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的补偿或者赔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以变更、撤回行政特许行为产生的补偿以及撤销违法行政特许而产生的赔偿。公用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之下对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加以强制转移。其次,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对被特许人的实际投入损失进行补偿,虽然未对撤销违法特许行政行为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其亦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再次,结果相同,均使权利人的权利转移到国家。信赖利益保护之下的撤回、撤销特别许可权,即使是一种国家进行权利收回的行为,但其结果是在权利人合法持有权利的期限范围之内转移其权利。公用征收就是集体或者私人丧失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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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补偿项目有以下几项:1、土地补偿和附属物补偿,这一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费用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附属物包括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用水用电环评处理设施等,按照重置费计算。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计算该项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养殖与其他行业略有不同,它是有循环的,比方说三个月一个批次,拆迁打乱顺序可能导致养殖场两年之内建不起来,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按照每批次来计算养殖场的损失更加合理。3、搬迁费用、搬迁损失,搬迁费除了将养殖场所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4、各项奖励费用,政府为了早日完成禁养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养殖户尽早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禁养区内。具体奖励数额由具体的项目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实施意见来决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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